江西中医药大学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1.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2.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4.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试剂耗材管理办法
5.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6.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7.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8.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9.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学生管理办法
10.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11.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印章管理办法
12.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公共会议室管理办法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提高科研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中心在中医基础理论研究领域逐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而促进学校中医学科实力的整体提升。根据本中心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遵循“分化、发展、凝炼、提升”的建设思路,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共建共享,对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科技数据与文献、信息网络、多学科学术梯队、现代管理体系等资源进行重组与建设,将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开放型科研平台。
第三条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是独立预算的科研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校下属院(部)平行。
第四条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英文全称为:Research Center for Differen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CM Basic Theory。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制度
第五条根据学校内涵式发展的战略布局与规划,以及本中心的建设思路,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下设2个研究室、1个办公室: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室、中医基础实验研究室、行政办公室。各室设主任1名,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六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聘期为5年。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中医药领域知名专家组成,总数7-9人,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本校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报请学校批准后聘任,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权负责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负责各研究室以及外事、人事、科研协调、财务、设备、信息管理、学生培养、安全及日常行政等工作。中心设立行政办公室,下设行政主管、仪器设备主管岗位。
第九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中心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兼职研究人员、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实习生以及进修人员。固定人员编制为20个,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在聘任中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与团队进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工作。
第十条 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行政主管1人,协助中心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研究工作简报和年报、各类会议会务、数据库和网站建设维护等工作,并负责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全体人员的工作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仪器设备主管1人,协助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处理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公共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运行管理、科研项目与设备档案管理。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按照《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管理,不可用于发放补贴与绩效奖励等。中医理论研究中心2万元以内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可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审批,超过2万元的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需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评议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力度。
第十三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日常运行费用,一部分为每年学校下拨的日常运行经费,另一部分为收取的管理费、科技服务费及仪器设备使用费。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日常运行经费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管理与使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目标、研究任务和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执行。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向学术委员会作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应重点培养固定科研队伍,促进科研人员的合理流动,加强各学科的互相渗透,吸引有成就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进修人员来中心工作,不断优化中心科研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每月定期召开专题学术会议研究工作,如遇与学校会议产生冲突等特殊情况,顺延一周召开,但不影响下次专题学术会议按正常间隔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实行开放式运行机制,接受校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中心工作。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设立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凡欲来本中心工作或申请本中心开放基金的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基金(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校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各研究室的科研工作、实验室建设、学生培养等工作由各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
第二十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建立统计年报制度,由专人负责。统计结果以简报或年报形式每年向学校报告一次工作成果,年报应反映学术动向、中心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中心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应尽可能为科研人员创造有利于基础性、原创性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组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突出重点方向与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1.中心创造条件,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2.中心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运行费中支出;
3.中心鼓励科研人员在确保完成中心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主管和使用人员应给予配合,不得推脱、阻碍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
4.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中心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设备,经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
第二十二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原则上以科研工作为主体,可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但每周在正常工作时间承担教学任务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固定研究人员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固定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离开中医理论研究中心,需向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作口头报告;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需向中心主任作口头报告。固定研究人员、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因事因病请假需向中心主任报告;五天以上的事假、病假需向中心主任书面报告。学生上班期间离开中心或因事因病请假的,需向指导老师和中心办公室报告,暂无指导老师的向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重点以个人自评,民主评议,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总体负责,具体由副主任和各研究室主任以及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学校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1.固定研究人员的考核主要从职业道德、科研工作、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等方面分别进行考核。
2.技术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其技术水平、参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配合研究人员进行实验等方面综合考核。
3.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评价意见进行考核。
4.客座人员应按要求提交各种研究工作进展、总结报告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凡不按时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撤除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研究工作无进展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不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成果不按要求署名及不向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移交研究工作资料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不受理其以后提出的申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对各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优秀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种荣誉和项目。对绩效考核中未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人员,固定人员将暂时交流出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不再享受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提供的各种待遇和优惠条件,聘用人员则不再聘用;客座人员一次考核不及格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中止对其的资助,且中心不再对其开放。
第二十七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人员考核结果将在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内部予以公布。
第六章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各实验室由中心根据工作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门禁制度。各实验室只对责任人及其指导的学生开放,其它人员进入该实验室需征得该责任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第三十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对实验台架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台架的选址、搭建、拆除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1.新建实验台,必须向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所需空间大小和试验台架系统图,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根据整体规划,与新建实验台架责任人协商确定其地址、规模、水电容量后方可动工。
2.<![endif]>实验台架设计及搭建在满足实验要求的基础上要力求美观大方,与环境协调。
3.<![endif]>新实验台架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消耗品需先到仪器设备主管处查询,没有时再购置。
4.<![endif]>新实验台架责任人有权督促实验台架使用人保持实验台架的整洁及与整体环境的协调统一。
5.<![endif]>实验台架拆除时,测量仪器设备须交回仪器设备主管,可再利用材料回收入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管专用”,由仪器设备主管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完整设备档案。各台仪器设备均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则和统一标牌,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的采集、运用。
第三十三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都可通过预约对校内外研究团体与个人开放服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外开放,具体按照《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中第六章仪器设备申请流程与使用规则和第七章对外开放制度及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向中心提供与本中心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相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设备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主管的职责范围:
1.全面负责中心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设计布局、采购、管理、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
2.负责统一制作实验室的门牌、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本和设备状态标识。
3.了解并熟悉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中心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
4.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所有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能熟练操作。中心外研究团队、科研人员使用中心仪器设备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确保本中心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校内兄弟单位的科研工作。
7.如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主管,应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全部档案资料,说明仪器设备现状。
8.享有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中心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9.制定消耗品及易损件订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订货。全面掌握本中心实验试剂耗材存量与用量的动态情况,建立中心试剂耗材的账册,完善实验试剂、耗材申请领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
2.确定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名单,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学生等相关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3.指导与监督所带学生和相关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由责任人或仪器设备主管严格按操作规程专人使用,如学生和相关人员确需单独操作应上报中心批准。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4.安排本实验室人员每天清理、打扫实验室,维护实验室的整洁、卫生。
5.确保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确保本中心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校内兄弟单位的科研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中心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实验室环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与控制中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保管、领取、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具体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尤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仪器设备管理情况纳入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绩效考核范围,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三十九条凡属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内部借用设备、器材,应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需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借出设备、器材应按时归还,凡造成损坏、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或部门负责赔偿。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第四十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
2.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员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者;
3.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外借设备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者,由于失职造成被盗、造成损坏者。
第四十一条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仪器设备使用人和仪器设备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两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学校分管领导二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三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客座研究人员、进修人员、研究生、实习生)在进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都应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保密协议》,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护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中心所有成员对本人首先提出的研究思想、思路及方法等拥有知识产权。如果其他人要借鉴应用第一主张人的研究思想、思路及方法申报课题或发表论文,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并在课题申请标书中将第一主张人作为课题组成员,排序可协商确定。如第一主张人因课题超项等原因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则以该课题为研究内容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应将第一主张人署名为作者,排序可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研究者本人享有在本中心完成的相关研究论文论著的著作权及著作发表权(保密论文除外),研究成果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各种研究成果(含论文、论著、专利、奖励、成果鉴定、技术文件等)必须署名“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十六条在本中心完成的相关研究获专利授权,未经本中心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管理适用范围为:中心教师(含客座教授)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在中心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在中心学习、进修的实习生、进修生。
第四十八条 中心教师需按时将本人本学年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名单报送中心办公室,纳入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外其他教师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申请在中心委托培养的,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交《准入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进入中心学习;退出中心时,应向中心提交《退出申请表》,批准后方可离开中心。
第四十九条 中心学生享有中心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五十条 中心学生需履行中心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心严格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进行学术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本条例中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若学校无相关规章制度,则由中心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议解决。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
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中心)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提高科研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本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各实验室由中心根据工作分工指定责任人负责,实行门禁制度。各实验室只对责任人及其指导的学生开放,其它人员进入该实验室需征得责任人同意。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第四条 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对实验室整体布局与实验台架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仪器设备主管总体负责设计实验室整体布局、实验台架的选用、安放、拆除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1.新建实验台,必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所需空间大小和实验台架系统图,中心根据整体布局规划,与相关实验室责任人协商确定其地址、规模、水电容量后方可动工。
2.<![endif]>实验台架选用、安放在满足实验要求的基础上应力求美观大方,与环境协调统一。
3.<![endif]>新实验台架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消耗品先到仪器设备主管处查询,没有时再申请购置。
4.<![endif]>实验台架拆除时,实验仪器设备须交回仪器设备主管,可再利用材料回收入库妥善保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实验室内的每台仪器设备都应配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状态标识。操作规程由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拟订,仪器设备主管统一制作。使用记录由具体使用人实时记录。仪器设备状态为“正常、维护、检修”三种状态,每台仪器设备应标示其中的一种。
第六条 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主管与相关实验室责任人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非本实验室责任人、中心外研究人员和学生需经申请同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该实验室仪器设备,首次使用需通过仪器设备主管与实验室责任人共同考核。
第七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和管理。
第八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均需检查状态是否良好。使用过程中应负责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的规范采集。使用后应进行仪器设备保养和场地清理,保持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九条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配套,不得肢解,配件不可移作他用。
第十条仪器设备主管和实验室责任人需按时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仪器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仪器设备零部件是否完整、运转是否灵活,紧固部件是否正常,调校仪器精度及技术参数等,并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磁、防静电等工作,及时填写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主管和实验室责任人应按仪器设备操作说明书更换易耗件。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实验室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保护性处理,严禁随意开启或野蛮终止使用,并报告仪器设备主管,仪器设备主管接到报告后及时与仪器设备工程师或厂商联系报修并向中心主任汇报,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主管应为中心每台仪器设备建立系统完整的设备档案。每台仪器设备的档案应包含以下十四项内容:
1.中心讨论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会议记录;
2.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报告;
3.仪器设备购置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
4.中心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请示;
5.仪器设备购置合同;
6.仪器设备到货的验货清单,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
7.仪器设备生产厂家的使用培训音像资料;
8.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
9.索赔函件及结果文本、商检材料;
10.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申请与使用记录;
11.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
12.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软件升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
13.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评比、表彰材料及证书;
14.仪器设备移交、报废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十五条 严格管理与控制中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保管、领取、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具体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中心主任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向中心提供与本中心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相关的国际、国内仪器设备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中心科研工作人员有权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需求提出购置与更新仪器设备的申请,经中心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购置。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主管的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设计布局、采购、管理、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
2.负责统一制作实验室的门牌、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本和设备状态标识;
3.了解并熟悉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中心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4.负责组织对仪器设备所有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能熟练操作;中心外研究团队、科研人员使用中心仪器设备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5.负责建立和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确保本中心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校内兄弟单位的科研工作;
7.如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主管,应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全部档案资料,说明仪器设备现状;
8.享有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中心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9.制定消耗品及易损件订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订货。全面掌握本中心实验试剂耗材存量与用量的动态情况,建立中心试剂耗材的账册,完善实验试剂、耗材申请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实验室责任人的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
2.确定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名单,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学生等相关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3.指导与监督所带学生和相关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由责任人或仪器设备主管严格按操作规程专人使用,如学生和相关人员确需单独操作应上报中心批准;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4.安排本实验室人员每天清理、打扫实验室,维护实验室的整洁、卫生;
5.确保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6.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确保本中心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校内兄弟单位的科研工作。
第六章 仪器设备申请流程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条中心仪器设备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根据实验要求,提出预约申请,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
2.申请人预约后,应根据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因申请人未能按时使用等原因造成的试剂、耗材等浪费,由申请人负责;
3.申请人应认真学习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按规定进行培训。可向仪器设备主管借阅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借阅者需填写《档案借阅记录表》,并妥善保存。培训合格并经首次使用考核后方可使用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中心仪器设备使用规则如下:
1.使用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使用,未经培训、未掌握操作技术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的仪器损坏,视严重程度予以赔偿;
2.使用人必须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台、实验柜的整洁;实验台上不可存放试剂和耗材,常用试剂放实验柜,其他试剂与耗材放置储藏间,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
3.细胞培养室相对无菌,使用人每天必须严格消毒细胞培养室,任何人都不得将污染物品带入细胞培养室;
4.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验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杜绝安全隐患;对玩忽职守者,追究个人责任;
5.中心外工作人员在本中心实验室完成实验后,应及时办理手续,结清账务。
第七章 实验室对外开放制度
第二十二条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为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中心实验室,开放对象如下:
1.获得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
2.应中心邀请前来讲学、工作的国内外专家;
3.自带符合中心科研发展方向的研究课题和经费,申请并经同意在中心完成项目研究的校内外科研人员;
4.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实习生和进修生;
5.校内外其他申请使用中心仪器设备者。
第二十三条对外开放收费标准如下:
1. 收费标准以每机时或每份样品进行定价,包含以下内容: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保养费、实验耗材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费公式如下:
校内服务收费=设备维修保养费+消耗费+技术服务+管理费;
校外服务收费=设备维修保养费+消耗费+技术服务+管理费+设备折旧费
设备折旧费=(设备原价/10年)/(年预计使用台时)(年预计使用台时为年按300天,每天8小时,0.7为仪器利用率,即300×8×0.7=1680台时)
设备维修保养费:设备维修保养费=仪器设备原值×1%÷年规定机时数);
消耗费:与检测实验有关的水、电、实验材料等一次性消耗实际费用计价;
技术服务费:按参与人员的技术职务和作业时间计算。标准:每个工时30元/人。
管理费为设备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四项费用总和的25%。
相关收费细则按《江西中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外开放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国内外自带经费的纵向研究课题经同意进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时,其科研经费须同时进入中心的科研帐户,到帐后由学校财务及时通知中心;纵向研究课题(含中心科研人员的课题)进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收取课题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对其课题及参与其课题的学生、进修人员进行管理;可参与中心内部学术活动与学术讨论,中心有为其更好地完成科研课题提供技术支持的义务;
2.学校教师因承担一定级别科研项目需申请进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开展科研工作者,经所在院部同意,中心主任批准,则可成为中心流动专职研究人员,其待遇按中心固定研究人员执行,仅收取管理费;项目结束退出中医理论研究中心;
3.学校内部教职工或研究生、进修生使用中心开放资源开展科研工作的,将按第二十三条对外收费标准中校内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4.对于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在完成后需及时退出实验室,逾期不退出者按照按照200元/天收取台面费,直至其退出实验室为止;
5.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接收的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开题、答辩费用由其导师负责落实;
6.国内外科研团体或科研工作者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收费,将按第二十三条对外收费标准中校外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7.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减免费用申请:(1)为争取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预研究,而目前暂无经费;(2)研究经费紧张,已赤字运行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
8.申请减免仪器设备使用费用的程序如下:(1)至少提前两星期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经所在实验室核实后,由中心主任签字同意。
第七章 责任认定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与仪器设备管理状况纳入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绩效考核范围,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二十六条凡属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内部借用设备、器材,应到仪器设备主管处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仪器设备不外借。若情况特殊,需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需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借出设备、器材应按时归还,凡造成损坏、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或部门负责赔偿。大型设备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第二十七条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
2.未经仪器设备主管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肢解,或将配件移作他用者;
3.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外借设备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者,由于失职造成被盗、造成损坏者。
第二十八条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实验室责任人和仪器设备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两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学校分管领导二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
第三十条对危险品的管理、使用不负责任者,违反规定或造成事故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始生效。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实验室环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严格管理与控制中心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保管、领取、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
二、安全管理
第四条 中心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于缺乏危险品管理知识的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中心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时,必须建立完整记录,并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和操作程序办理。
第八条购置危险化学品,需由各实验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仪器设备主管登记备案,方可购买。
第九条双人保管原则。危险品的保管由仪器设备主管与化学实验平台责任人共同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安全存放制度:
1.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存放柜应坚固、保险;
2.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3.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4.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5.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如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第十条双人领取原则。危险化学品需由领用人与化学实验平台责任人同时向仪器设备主管领取。严格按照以下规定领用:
1.领取危险物品时,必须由领用人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责任人审查,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发给。领取时要填写《危险品领取与使用登记簿》,写明时间、用途、用量,领用人签字。
2.领取危险品以所需要的最少量为限。剧毒物品用多少领多少,危险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储藏间,对领取、使用的剩余数必须详细记录入《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记录簿》。
第十一条双人使用原则。由领用人在化学实验平台责任人监督与控制下使用。对危险化学品的盛放容器、废液、残渣等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并将危险化学品的回收与销毁情况登记入《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记录簿》。
第十二条 双把锁原则。危险化学品必须定点存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货柜要有双把锁,钥匙由仪器设备主管和化学实验室责任人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 双本账原则。设立药品试剂耗材入账本和出账本,做好领用登记。并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取与使用记录簿》。
第十四条危险品应定期(如节假日前夕)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
实验试剂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试剂耗材的管理,保障中心的科研工作秩序与实验室安全运行,制订本办法。
一、为全面掌握本中心实验试剂耗材存量与用量的动态情况,中心对实验试剂、耗材实行申请领用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不予报销。
二、常规试剂、耗材及易损件由仪器设备主管制定订购计划,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订货。各实验室与各科研项目需使用的非常规试剂、耗材可到仪器设备主管处登记备案后自行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购置时,需由实验室责任人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批准,仪器设备主管登记备案,方可购买。
三、实验或教学过程中出现试剂耗材短缺,在不影响实验进度或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提前2周向中心主任说明,到仪器设备主管处登记,由仪器设备主管购置或经中心主任同意后自行购置;可能影响到实验进度或教学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购置,向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补办登记手续。
四、仪器设备主管需建立中心试剂耗材的账册,中心所有实验试剂、耗材购进后均应及时由仪器设备主管验收并填写入库单,将试剂耗材的名称、厂家、规格、价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存放地点等主要信息登记入账。使用时必须填写出库单,并及时消账,掌握试剂耗材的消耗和库存数量。实验试剂耗材一般不外借,特殊需要外借时,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字。
五、各实验室责任人要做好试剂耗材的请购、使用和保存工作,每月底要检查库存试剂耗材,防止变质、过期和浪费,并及时请购,以保证日常工作。
六、每学期末,各实验室责任人协助仪器设备主管进行一次试剂耗材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中心主任,为避免重复领购和积压,申请购置前应自查本实验室的存量,使用过程中注意消耗情况。
七、试剂耗材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储藏间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和防蚁工作。存放试剂的冰箱严禁放个人物品。
八、为保障中心实验室安全,化学试剂必须按性质分类存放,并保持双层瓶盖密封和标签清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九、使用试剂耗材前应检查其外观,注意生产日期,不得使用失效的试剂。如怀疑试剂有变质可能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用。使用中要注意保护瓶上的标签,如有脱落应及时贴好,如有损毁则应照原样补全并贴牢。
十、过期或失效的试剂耗材应做好记录,使试剂耗材记录与实物相对应。
十一、仪器设备主管与各实验室责任人要定期(如节假日前夕)与不定期检查储藏室、实验室、冰箱内试剂耗材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二、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按照“代替、减少、优化”的3R原则使用实验动物,根据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动物的保护与使用
(一)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二)使用实验动物应目的明确,理由充分。不要盲目使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浪费。
(三)使用动物应有种类和数量,数量应满足统计学的要求即可。
(四)严格操作规程,避免或减轻实验中对动物造成的不适和痛苦。包括使用适当的镇静、镇痛或麻醉方法;禁止不必要的重复;禁止在非麻醉状态下进行手术。
(五)禁止在动物房内对动物实施手术或处死动物。严格按程序实施实验后动物的处理,包括麻醉、实验后的护理或实施安乐死。
(六)实验动物应有良好生活条件,包括饲养环境、符合要求的饲料及细心地饲养。并保持其生活习性,确保其健康和舒适。
(七)实验研究人员和实验动物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动物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实验动物房的管理
(一)使用实验动物房需提前两天提交动物房使用申请表。实验动物进、出动物房均应做好记录。
(二)实验动物进入动物房前,应彻底清扫动物房。
(三)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房必须穿工作服、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和嬉戏,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污物。
(四)每天定时检查水、电、温度、湿度和通风情况,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实验动物的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每天实验结束后及时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并做好实验记录,锁好门窗。
(六)每周更换1~2次垫料及饮水瓶,更换垫料时务必先倒干净后再洗涮,以免阻塞下水道。更换的笼具及饮水瓶要及时清洗、晒干、消毒后再用;实验室每周至少消毒1次。
(七)不得给动物饲喂霉变的饲料及饮用不清洁的水。更换动物笼具时注意防止动物逃逸,做好自身防护,避免被动物咬伤。
(八)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种仪器设备,避免人为损坏。
三、实验动物设施的危机处理
(一)实验动物设施可能面对的危机事件
1.意外事件灾害:意外事件包括化学品泄漏、停电、漏电、断水、通风不良及人员意外伤害如触电、蒸汽、清洁剂或化学药品的烫伤,或被动物咬伤等。
2.天然灾害:火灾、水灾、台风、地震。
3.人为灾害: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人为的灾害。
(二)危机紧急状况通知系统的建立
建立各级负责人(主管人员)联络系统,包括紧急联络电话、联络处、下班后联络方式。
(三)危机处理
1.化学药品泄漏与污染
清洁剂、消毒剂、杀菌剂等化学药品具有易燃、强腐蚀性、蒸发性等特点,若发生泄漏,可导致意外伤害。动物房应配备一定量的大块棉纸抹布、海绵、肥皂与化学品处理桶等设施。
2.动物咬伤
(1)立即向主任报告;
(2)应急创面处理,中心配备应急处理卫生箱——箱内装有应急处理所需要的基本物品,如棉花、纱布、胶布、75%酒精、碘酒、双氧水等;
(3)严重者迅速送往医院;
(4)到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
3.意外断电、断水
发生断电、断水,应立即报告办公室与后勤集团联系维修,恢复正常供电供水。
4.空调故障
日常应按时清洗或更换空气滤网,如发现空调故障,应立即通知办公室与后勤集团或美的空调维修点联系维修。
四、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始生效。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中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1.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申报到或联合申报到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
2.客座研究人员自带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3.主任基金(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各种来源的委托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种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研记录本》,每月定时向中心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五条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及合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确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国家级、省部级、厅级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合适代理建议人选,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同意,报学校科研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如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属原项目组成员,批准后,作为增补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离岗超过一年,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更换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材料,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2.主任基金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科研处审批;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项目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允许退出,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提出更换人选。主任基金资助项目主要成员的更换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审批,校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报科研处审批;国家、部委及省厅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有权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九条对科研项目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且无明显研究进展的。属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的,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予以撤消或中止;属校级项目的,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报告学校予以撤消或中止;属国家级、省部级及厅级项目的,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将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撤消或中止。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会同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核算报销人员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进行审查,然后由学校科研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结束后,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或交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使用。具体办法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凡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除及时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或附属单位全数收回,交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调剂使用。结余经费纳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又不能及时作出说明和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不允许其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对其今后项目申报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凡申报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都应为江西中医药大学;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名“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江西中医药大学)”或者“Research Center for Differen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CM Basic Theory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chang 330004, China”,未标注,不得作为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各类科研项目未经结题者,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有关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归档要求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科研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帐号内按课题单独建帐管理;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中心所有课题经费的报销核算工作,以便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及时监管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学校计财处、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的原则,在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本办法,严格按照课题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等各类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基金;
4.客座研究人员自带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
5.其它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科研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版面费。
2.实验材料费: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设备、通讯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4.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改装费:为改善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得将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列入开支。
5.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6.项目组织实施费:成果鉴定会议费、咨询、评审费;临时工工资及管理费等。
7.其它:含科研津贴、中介费以及有关科技奖励费用等。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计财处及时通知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专门报销核算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告知项目财务编号。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并交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专门报销核算人员登记后报销。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1.一次性发生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批;
2.一次性发生额在5000元—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3.一次性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中心主任、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第十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中医理论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其购买的仪器设备归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使用。仪器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所有,报销前需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办公室登记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字后,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须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工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需由费用收取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此类经费支出应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对参加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控制在:预审100元/人,函审和会议鉴定200元/人以内。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五条凡在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内和学校内部领取科研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实验动物及打字、复印、摄影、冲印等费用采取内部转帐形式支付。凡向外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合法的原始发票。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年度暂付款累计超过1000元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经费分配
第十七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课题,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经费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按2%提取,超过一万的按3%提取。科研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申报课题、检查课题、申请鉴定、验收、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科技管理学习班及科技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科技人员奖励等。主任基金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将扣除成本的纯效益(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统一调配用于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再发展和人员奖励。
第六章 经费决算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报销核算人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项目档案,一份经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上交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或作为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任务,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由课题组转入其它项目使用,按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批准撤消、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完成结余经费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收回支持其它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继续用于本项目组其它研究工作,但其产权归属学校,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处、计财处会同审计部门对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理论研究中心)的建设步伐,加强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的管理,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该项经费,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务求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使用。中心自筹的运行经费可根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自主使用。
第三条学校计财处是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运行经费的管理部门,行使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经费来源
第四条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学校每年下达的日常运行经费50万元;
2.中医理论研究中心自筹经费。
三、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日常办公经费:包括电脑耗材、办公电话、办公用具、办公交通等相关费用;
2.仪器设备维护经费:用于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购买耗材及配件等;
3.图书资料费:用于购买中心所需的工具书、科技期刊等图书资料与相关电子资源以及用于文献检索的费用;
4.学术交流费:用于中心举办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邀请行业内专家进行学术指导、交流期间产生的费用;支持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人员培养等;
5.差旅费:受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委派因公外出的差旅费用(相关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6.接待费:用于中心拓展业务、接待上级领导、兄弟院校及合作单位来访参观与访问专家、学者到访的接待费用;
7.邮电费:用于中心业务联系、电话等邮电费用;
8.实验材料费:用于中心购买实验室玻璃仪器、各种公用制剂、试剂等实验材料。
四、经费预算
第六条学校下达的50万运行经费到帐后,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根据当年经费总额及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数额和大致开支范围);在运行中,经费预算方案如有10万元以上的调整,需另行报请学校批准。
五、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运行经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中医理论研究中心本度的经费预算方案执行,由中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即可。
第九条所有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的产权归学校,办公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电子出版物)、工具书等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报销前须经有关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证明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报销手续需经办人及验收人签字,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凭相关发票到学校计财处报销。
六、结余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每一财政年度终结,计财处会同中医理论研究中心对当年经费进行清理、核销,结余的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日常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氛围,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氛围
(一)中心教师(含客座教授)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经批准在中心委托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经批准在中心学习、进修的实习生、进修生。
二、准入办法
(一)中心教师每年9月10日前将本人本学年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名单报送中心办公室,纳入中心统一管理。
(二)校内外其他教师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需申请在中心委托培养的,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交《准入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进入中心学习。
(三)实习生、进修生需申请进入中心学习的,应向中心办公室提交《准入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进入中心学习。
三、学生权益
(一)自由进出中心公共区域与相关实验室。
(二)中心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
(三)合理使用中心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网络等公共资源。
(四)接受实验室各种业务培训和相关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培训。
(五)培训合格后按操作规程使用中心相关仪器设备。
(六)参加中心科研项目研究。
(七)经导师和指导教师同意,以导师、指导教师学术思想或学生本人在中心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为基础申报研究生创新课题。
(八)经导师和指导教师同意以中心为第一单位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申请专利。
(九)借阅、浏览、使用中心相关影像与文字资料。
(十)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种学术论坛、项目研讨会等学术会议。
(十一)按规定获得奖励、补贴、资助等支持。
(十二)享有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义务
(一)服从中心管理。进入中心学习、进修的学生必须服从中心、导师和指导教师的管理与工作安排,切实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从事实验研究的学生应明确进入相关实验室工作。
(二)按时上下班。中心学生实行指纹考勤制度。学生在实验室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21:30,中午11:30—14:00、下午17:00—18:30为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九小时(承担实验任务中途不能脱岗或确需加班者除外)。周五晚、周末与节假日正常休息。从事实验研究的学生工作场所为各相关实验室,其他学生工作场所为办公室。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因事、因病不能工作,需向指导教师请假,并由学生助理记录;未经请假旷工者,超过3次,将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清退出中心。
(三)保守中心秘密。学生在进入中心前需签订保密协议,保守中心相关科研秘密,如学生以导师、指导教师学术思想或本人在中心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为基础申报研究生创新课题或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必须事先征得导师和指导老师同意。学生任何时间不得带中心外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域。
(四)正确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学生如需使用实验室设备仪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首次使用应由中心仪器设备主管、实验室责任人和指导教师组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操作仪器设备。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损坏,学生应按中心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维护安全、整洁、卫生。每位进入中心的学生需根据中心统一安排做好维护中心公共区域和办公室、会议室整洁卫生工作。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还应根据指导教师安排每天清理、打扫实验室,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台、实验柜的整洁。实验台上不可存放试剂和耗材,常用试剂放实验柜,其他试剂与耗材放置储藏间,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验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杜绝安全隐患。
五、学生的学术管理
(一)中心应为进入中心学习、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实习生与进修生指定指导教师,和导师共同负责学生的全程培养工作。
(二)学生一旦进入指导教师的课题组从事研究工作,在预先确定的研究周期内,原则上不能申请更换指导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指导教师的,需书面提出申请,征得导师与原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需在每月1日和16日前将上半个月学习总结及下半个月学习计划电子版本发给指导教师和导师。
(四)博士、硕士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在实验室从事研究阶段,需每周日前将本周学习、工作总结及下周学习、工作计划电子版本发给指导教师和导师。
(五)学生需在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将本学期学习工作总结电子版本和纸质稿提交指导教师、导师和中心办公室。
(六)学生如以导师、指导教师学术思想或本人在中心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为基础独立申报研究生创新课题等相关课题,应事先征得导师和指导教师同意。
(七)学生如以导师、指导教师学术思想或本人在中心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为基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应事先征得导师和指导教师同意,投稿论文作者应将导师或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并需按导师或指导教师要求填写相应项目资助基金。
六、学生的日常管理
(一)中心办公室需为学生所在办公室、实验室指定一名学生助理。学生助理配合指导教师实现对实验室及学生的统一管理。不能按照规范履行相应职责的学生,经警告无效后,将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清退出中心。
(二)实验室(含办公室,下同)学生助理职责
1.制定值日登记表,指定每天的值日生,并与值日生共同负责并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2.制定研究生考勤登记表,执行研究生考勤工作,如实验室只有1名学生,该学生到中心办公室登记考勤,中心日后将实行指纹考勤制度;
3.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值日生职责
1.每间实验室在工作日设定1-2名值日生,负责实验室开门关门、实验室安全、实验室清洁以及快递的接收与投递工作。当日实验室公共设备若有丢失,值日生须负有一定责任。值日生若有事情应提前向实验室指导老师请假,并提前调班;
2.每间实验室当日值日生须在8时点前到实验室开门并搞好卫生,20时离开实验室应负责检查仪器设备、电脑、水、电是否正常关闭,并负责锁好门窗,杜绝安全隐患;
3.值日生做完当天值日后在值日登记表上签字;
4.中心按周设定2-4名值日生,负责维持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如清洁公共区域、清空垃圾桶、清洁大会议室(大会议室由我们和民族药与中药资源研究中心按月轮流负责保洁)等。每周至少对公共区域彻底保洁一次,接待活动除外;
5.如值日生当天有事,应向中心办公室主管教师请假,并需协调好其他同学负责当天值日。
(四)每名研究生的职责
1.实验室每名学生均有责任保持实验室整洁,如保持桌面整洁,喝不完的饮料及时清理,不在实验室放置与学习、实验无关的物品;
2.保证实验室安全。当陌生人进入实验室时,应询问其目的并注意其动向,注意避免偷盗事件发生。最后一名离开实验室的学生必须锁门(包括短暂离开);
3.实验室每名学生在当天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实验室内相关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电源(包括显示器电源)。如因工作需要,需要隔夜运行电脑等电器,必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由指导教师进行登记;
4.最后一名离开实验室的学生,必须关闭实验室电灯及电源(有需隔夜运行电器的登记记录时除外);
5.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实验室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必须在使用完毕后立刻断电; 严禁长时间运行大功率电器;
6.实验室严禁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且必须在实验室进行明火操作,必须征得主管教师同意,并指定两人以上协助操作,确保明火最终熄灭。
七、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始生效。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各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
(一)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建设档案(行政主管负责)
1.建立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申请、论证材料;
2.学校批准建立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文件;
3.学校有关中心发展、建设与改革的文件;
4.中心建设方案及有关图纸、合同或协议;
5.中心现有实验室名称、房间、面积;
6.中心新建实验室名称、房间、面积及及有关图纸、合同或协议;
7.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8.中心有关申报、评审、批准材料;
9.中心迎接检查、评估、评比、验收的总结和专家、上级部门评价及结论;
10.中心迎接校内检查、评比、表彰材料;
11.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评比、表彰文件和获奖证书;
12.中心工作大事记。
(二)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工作法规、制度档案(行政主管负责)
1.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制度;
2.学校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制度汇编、年报等材料;
3.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制度;
3.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行政管理档案(行政主管负责)
1.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2.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申报与批准文件及干部任免文件;
3.中心各类会议记录及影像资料;
4.中心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表;
5.中心人员变更情况及相关材料;
6.中心各类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
7.中心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含个人有关证件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相关材料、论文论著相关材料、获奖、晋升相关材料;年度、聘期考核相关资料等;
8.中心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仪器设备主管负责)
1.实验室整体布局设计图;
2.中心新增实验室和实验台的申请、设计图纸及相关建设材料;
3.中心仪器设备明细账;
4.中心仪器设备年度增减情况报表;
5.中心每台仪器设备应建立系统完整的设备档案。包含以下十一项内容:中心讨论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会议记录;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报告;仪器设备购置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中心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请示;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仪器设备到货的验货清单,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仪器设备生产厂家的使用培训音像资料;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索赔函件及结果文本、商检材料;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申请与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维护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软件升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评比、表彰材料及证书;仪器设备报废的相关材料;
6.危险品库存登记、使用记录、存放管理等材料;
7.低值易耗品的库存登记、使用记录、存放管理等材料;
8.灭火器数量与分布材料。
(五)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教学管理档案(仪器设备主管负责)
1.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应开实验课程与项目;
2.实验教学课表、教学任务表、实开实验项目及时数;
3.实验教材、参考书、指导书;
4.实验考试考核办法、教学管理文件、考试试卷、成绩记录本、代表性实验报告及预习报告、实验数据原始记录;
5.学生第二课堂与科技活动材料与成果、表彰材料等;
6.实验室开放记录与开放数据统计;
7.中心培养的学生学年度情况一览表及学生申请进入中心学习的相关材料;
8.学生在中心学习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含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发表论文、申请课题、专利情况、学位论文等。
(六)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管理档案(仪器设备主管负责)
1. 中心承担的各类项目与项目经费年度统计表;
2.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3.研究实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等;
4.总结鉴定阶段:工作总结、年度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鉴定材料、经费决算材料等;
5.成果奖励申报阶段:专利、鉴定、奖励等成果申报材料及批文、证书、奖状或奖章的影印件;
6.成果转让合同、协议书、生产定型鉴定材料;
7.对外测试原始记录;
8.学术交流统计材料;
9.开发、服务、转让、推广、效益情况。
(七)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行政主管负责)
如照片、音频、视频文件等。
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中心主任承担档案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管理制度,参与档案鉴定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中心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存档等工作。归档材料要求齐全、准确、完整,收集后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妥善保管。
(二)中心档案自中心建立之日起建档,逐年累积。行政办公室应督促中心工作人员形成和积累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移交,办公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认真解决。对破损或模糊不清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中心档案的分类和编目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办理,可请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给予指导。
(四)档案统一存放在中心办公室档案柜,按档号排列。档案柜内要保持整洁、空气流通、温度适宜,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与措施,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中心档案建立借用制度,提供查询服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借用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较重要的档案,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外借要经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档案要按时归还并按要求放回原处,不准损坏、污染、涂改、抽拆档案。不经办公室允许,不准复印档案资料。
(六)档案应按保密程序实行密级档案管理。保密性质的档案调阅需中心主任批准。有关人员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机密资料,不得将密件带出,也不得在家庭或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事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外出时,必须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七)大型仪器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与设备共存。设备报废后,由学校档案馆与有关部门共同鉴定销毁;其它档案材料保存期限按国家和学校档案馆规定执行。一般为重要材料保管期50年,一般材料保管期15年。所有材料应经档案馆共同鉴定后予以销毁。
(八)科研项目档案由课题(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凡列入本中心科研计划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归档范围,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因故中途停止或失败的计划内课题,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应归档,并说明情况。
(九)科研项目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整理移交归档。周期长的课题,可分阶段归档。课题负责人在归档时,负责填写课题档案简介和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并经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十)人员考核档案是重要的人事档案,行政管理人员要实施分级保密管理制度,防止考核文档被无关者查阅。中心主任需要时可以查阅中心所有人员的考核文档。其他研究人员在需要时可以查阅分管部门人员的考核文档。实验室人员需要时可以查阅本人的考核文档。超出以上范围的查阅者,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直接上级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才能进行查阅。
(十一)行政办公室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需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电子档案,必须保留所有纸质档案的电子文档或扫描件,并按类别和编目存储一份、备份一份。
(十二)行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更替时,交接手续必须严格,要有双方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和交接材料清单。
三、本办法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始生效。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印章由中心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三、凡以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四、凡以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名义报送各种请示、报告、函件、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中心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用印。以中心名义报送出的相关材料用印后均需复印留档。
五、因出差或联系工作开具介绍信,须经中心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六、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七、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中心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
公共会议室管理办法(试行)
一、公共会议室内的所有办公设备的维护、修缮与保洁,均由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民族药和中药种质资源研究中心按月轮流负责。当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或火灾时,两个中心任何一名成员都有责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会议室的改造更新或悬挂物体,需事先征得两个中心同意。
二、中医基础理论分化发展研究中心使用公共会议室的预设时间为周一、三、五;民族药和中药种质资源研究中心使用公共会议室的预设时间为周二、四。如有需要调整使用时间,需向对方说明。
三、中心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会议室,应至少提前2小时告知行政办公室,明确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议题等,由行政办公室统筹安排,行政办公室提前半小时按会议要求准备好电脑、同方智能高清电视、照明、空调和茶水。
四、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五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所有人员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为振动,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上网等,避免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五、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清洁卫生。会议结束后,桌面不应遗留任何物品,并将椅子归位。行政办公室应及时关闭电脑、同方智能高清电视、照明、空调等电源,将相关设备及时带回存放,并锁好门窗。
六、自觉爱护公共会议室设施,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和调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启动;若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