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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理赔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2015-10-28 20:19  

附件3

办理理赔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理赔工作的有关程序

1、报案

在保障期内,会员如发生所参加保障计划指定的事件后,单位应及时与我会联系,向我会报告出险会员的姓名、时间、地点等。

2、收集、整理赔付资料

单位在会员出险后,要迅速收集、整理会员的相关资料,主要资料有:有效的保障计划书、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需加盖医院证明专用章)、保障金给付申请、公安机关死亡证明、理赔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患大病的还需报病理切片报告等(具体内容详见各保障计划)。

3、处理、结案

理赔处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后,给予结案处理。报齐资料后,原则上赔付案例的结案理赔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重大案件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咨询电话、联系人

咨询电话:87118890

联系 人 :罗习珍

二、办理理赔需提供的材料

报送理赔材料应遵循的原则是:

尽量提供能够证明会员身份及所发生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的关键材料。

1、证明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如已死亡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等。赔付对象与计划书中的名单必须完全吻合。

2、证明事实性质的材料。如:医学死亡证明、疾病诊断书、出入院记录;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属工伤事故的,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鉴定等材料。

3、证明事实程度的材料。如:遭受意外导致伤残需按比例赔付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伤残程度的有关材料。

4、因患大病需赔付处理的,必须报送能够证明病情确诊的材料。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切片报告、超声检查单、CT检查单等。已进行手术治疗的,提供手术记录、手术报告等。

5、其他有助于进一步确认事实性质和程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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