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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
2015-10-28 20:17  

附件2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

2014版)

为了保障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其患了重大妇科疾病后能得到及时治疗,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推出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凡本省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必须是城镇户口),身体健康(以前从未患过本保障计划所指的妇科癌症)能正常工作的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均可参加本保障计划。

第二条本保障计划采取集体参加制。投保单位符合本计划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必须是城镇户口)应不少于60%的集体参保(家属除外)。

第三条保障范围。本保障计划对会员承担保障责任的疾病为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TNM分期必须为T1N0M0期及以上)。

第四条交费。每人每份交保障费15元,保障期限为一年,每人最多可投保三份。被保障人在有效保障期限内最多可投保三份,超出三份的份数不享受互助保障金。期满后不退本金。

第五条被保障人首次投保须执行6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限向后顺延30天。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继续投保本计划的,不执行6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无论是否发生理赔,保障责任均告终止。

第六条保障责任。被保障人自团体会员保单生效之日起60天(续保除外)以后符合以下所列条件者,可向本会所在地办事处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1、在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输卵管癌、阴道癌(TNM分期必须为T1N0M0期及以上)中任何一种或多种妇科癌症,可获得保障金额人民币10000元(每份),保障责任即行终止;

2、在县级以上医院对已确诊为良性肿瘤后行一侧乳房全切术、子宫全切手术及行子宫肌瘤摘除术的参保会员的慰问,每例慰问500-1000元。

第七条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障人初次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本会不负赔付责任: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据实按60%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女职工人数投保;

(二)投保人、被保障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三)在投保前被保障人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

(四)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原位癌;

(五)被保障人所患的妇科癌为非原发性妇科癌;

(六)被保障人在投保后60天之内患本计划所指的六种原发性妇科癌;

(七)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障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除发生上述情况外,被保障人身故的,本会对该被保障人的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保障金的申请和赔付。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的上述六种疾病,可向所在地市互助保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证明及保障单或其他保障凭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证明;

3、被保障人的身份证明;

4、医疗档案;

5、本会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所在地保障办事处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互助保障金。

第九条本保障计划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4版)

为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特推出本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凡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交纳保障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条每名会员的保障金额最高为柒万伍仟元,由会员或其所属单位在此限度内选定。

第四条保障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一)。保障费必须于保障期限开始前一次交清。每名会员缴纳的保障金最低为每份20元,每份保障金壹万伍仟元。

第五条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天内死亡的,本会给付保障金全数。

第六条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办事处根据残疾程度(见附表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障金额。

第七条会员在保障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均按第六条给付保障金,但给付的保障金累计达到保障金额全数时,保障关系终止。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负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障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障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障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障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障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九条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会员所在单位应在三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十条残疾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障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十二条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障金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互助保障计划书;

2、会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会员死亡,应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过180天,治疗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5、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四条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本计划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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